如果離岸價格不一致,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如果離岸價格不一致,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我司2014年11月出口一批貨物,報關單顯示交易方式為CNF,運費為3600美元,深圳出口報關首先考慮由沒有自己的進出口權,如果沒有進出權可以全權找一個代理報關公司幫你直接處理即可,但實際情況是交易方式是CIF,3600美元只是一個集裝箱的運費,深圳報關公司是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yè)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yè)法人,本次出口有五個集裝箱,共計18000美元,運費629美元,導致我司出具的出口發(fā)票與報關單FOB貨物不符。我公司應該如何申報出口退稅?
根據財政部通知第四條第一款和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財政稅[39]) ,制造企業(yè)出口貨物和服務(進口加工貨物和轉口貨物除外)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算依據為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實際離岸價。實際離岸價格以出口發(fā)票上的離岸價格為準,但出口發(fā)票不反映實際離岸價格的,有關稅務機關有權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九項規(guī)定,申報免稅明細清單中的離岸價格, 生產企業(yè)提交的出口貨物抵退稅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
所以,公司企業(yè)可以進行申報出口退稅,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發(fā)生的正確的出口離岸價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管理系統(tǒng)來申報退稅,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除了發(fā)展提供一個正常申報的退稅資料外,須提供《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主要原因分析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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